
国际消费者权益如约而至,民间俗称“打假日”。
在我国,这是一个关注度堪比春节的日子。
一入三月,打假就开始纷纷议论猜测今年“消费者春晚”可能会曝光怎样的公司以及产品。
生活中的假冒伪劣产品让我们深恶痛觉。多年来,3.15一直专注于“打假”,但事实上,3.15应该关注“维权”。
起源 / 意义
美国前总统约翰·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《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》,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“四项权利”,即:有权获得安全保障;有权获得正确资料;有权自由决定选择;有权提出消费意见。
1983年,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。
选择这样一天作为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,也是为了扩大宣传,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,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。
内容 / 法律
2014年3月15日,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正式实施。
我国消费者有九条受法律保护的权利:安全权、知情权、自主选择权、公平交易全、依法求偿权、结社权、获知权或受教育权、尊重权以及监督权。
随着《保护法》的贯彻实施,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知晓并且注重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,《保护法》也因此形成知名度最高的法律之一。
今年3.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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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呼吁加快消费龙域信用体系建设
2
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
3
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主张自身权益
4
发挥消协组织商品和服务监督职责作用

维权 听你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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